第十五條: 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車輛於交付後 180日內或行駛1萬2千公里數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 一者•買受人得請求 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合約:
- 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 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出賣人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 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出責人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 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 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責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 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出賣人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