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影響事項如下:
(1).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造成交通事故。
(2).用路人分心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造成行車緊張,造成事故。
(3).檢舉魔人恣意放大檢舉,像上下班尖峰時刻,汽機車眾多時,機車壓車道線(於道路線左右飄移)而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等。
(4).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
(5).民眾檢舉已有失公平公正,因其不是「公務執法人員」且不具法務專業,無法公正判斷是否真的違法違規。沒有政府專業考試資格認證,取得執法證照。如何可以在道路上執法?
(6).民眾檢舉已觸犯其他用路人之「肖像權」,且違反「個資法」,於法有衝突。
(7) . 檢舉魔人很多都是「心存報復」,發洩心中對於社會公平的不滿,意圖掌握如同警察手上的制裁他人權力得到「心理滿足」。不足以為社會公平法務執法基準。
(8). 網路檢舉人並未受到專業的交通法規訓練,未有通過司法人員訓練,並沒有專業執法執照,反觀司法人員並需通過國家考試,才能執法。
綜合以上原因,我建議廢除檢舉制度,以利交通安全及維護個人個資權益。
利益與影響
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有利事項如下:
[1]. 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造成交通事故。
[2]. 用路人分心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造成行車緊張,造成事故。
[3]. 檢舉魔人恣意放大檢舉,像上下班尖峰時刻,汽機車眾多時,機車壓車道線(於道路線左右飄移)而被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等等。
[4]. 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
為什麼歐美日不推行「民眾檢舉制度」?
先進國家不推行檢舉的核心原因:
(1). 對質權 (Right to Confrontation): 在美國,被處分人有權在法庭上與「指控他的人」對質。台灣的檢舉制度讓檢舉人躲在幕後,違反法律的正當程序。
(2). 證據完整性 (Evidentiary Integrity): 私人影像容易經過剪輯、斷章取義(例如後車先狂按喇叭激怒前車,卻只檢舉前車減速)。警察親自執法才能看見「全貌」。
(3). 警察權力不可委外: 執法是主權的行使,不應交給具備「報復心態」或「偏見」的私人(檢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