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藥品到中國大陸 不可不知
驚蟄到,春雷初響,海基會臺商服務專線接到一位兒子遠在大陸工作的母親來電詢問,「最近天氣多變,我兒子常用藥將用完,但公司不給假返臺,我可以寄藥過去給他嗎?」
電話中母親急切的語氣,透露出對兒子的擔憂。海基會的同仁感同身受,向這位媽媽說明寄藥品到中國大陸的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 依著中國大陸海關規定,合法之個人用藥除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禁止外,在合理自用範圍內可以郵寄至大陸。但須特別注意,抗憂鬱劑、治焦慮劑、安眠藥、癲癇藥、興奮劑、減肥藥等可能含有禁止郵寄之藥物成份,請先向大陸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詢。
(2)、 寄件人應詳實申報所寄藥品之種類與數量,郵寄藥品,應以少量自用、合理數量為限。郵件經海關審定需辦理申報時,其所應備文件(如合格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醫生處方證明、用藥人情況說明、藥品價格資料等)依海關之通知為主。
(3)、 大陸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個人郵寄物品,每次限值人民幣800元,超出限值者,應辦理退運或按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4)、 海關對進境物品依法徵收進口稅,其核定之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以下者予以免徵。如遭查獲郵寄禁寄藥品,大陸海關將視情節輕重裁罰没入或扣留藥品。
(5)、 郵遞物品並無通關之保證,且藥品之法令規範較為複雜,郵寄前建議先向大陸海關諮詢確認。
此外,若有慢性病用藥需求,且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可在批價結帳時出具機票影本或相關證明或切結文件,就可以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總給藥量
(當次全部給藥量以三個月為限,實際給藥數量以院方/藥局審核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