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範本-《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披露版)
甲方:【】
乙方:【】
鑒於甲乙雙方就XXX項目合作意向達成一致,為避免因乙方對甲方的保密資訊未經授權的披露、使用或處置將給甲方業務帶來的不利影響,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1“甲方”指根據本協定,向另一方披露保密資訊的一方。
1.2“乙方”指根據本協定,從另一方接收保密資訊的一方。
1.3“保密資訊”指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知曉的所有關於甲方的各種形式的商業資訊、資料或檔內容等資訊,無論是否為書面形式,具有私有、秘密、保密性質的關於甲方個人、商事、技術或財務事務的,由甲方披露給乙方或乙方知悉的,無論是否標有“保密”字樣或以其他形式說明其具有保密性質的所有資訊以及專有技術。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類型的財務、商務、技術、經濟或工程資訊,無論有形的還是無形的,無論是否以物理、電子、圖像、攝像或書面形式進行保存、編輯或記錄的。
1.4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在未違反本協議的前提下乙方從第三方正當獲取的資訊,或乙方合理知悉的資訊;在甲方依照本協定披露給資訊乙方前,已被公眾知悉或已被乙方知悉的資訊;乙方在未參考或使用保密資訊的情況下獨立開發的資訊。
第二條 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本協議終止後保密義務繼續有效。
第三條 保密義務
3.1乙方承諾保護且不洩露甲方的保密資訊,同時乙方應以不低於保護自身保密資訊的保密程度(但不得低於合理程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披露、報導、轉讓或出版。
3.2乙方及乙方參與本項目的所有司法轄區辦公室將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建立防火牆制度,僅限為甲方服務的工作組成員才能夠接觸到與本協定項下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有關的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資訊和檔以及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工作成果。
3.3在本協定簽署後,任何一方不得為履行本協定以外的目的使用保密資訊,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或公眾披露或提供任何保密資訊,但中國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除外。
3.4乙方在下述情形下可披露保密資訊,並應該在資訊披露之前XX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該等披露是由於法律規定或應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或為任何司法程序之目的;
(2)該等披露是應有關監管機構或對其擁有管轄權的政府機關之要求;
(3)在嚴格保密基礎上,向合法需要知悉該等資訊且同意接受本協定有關條款限制的專業顧問、律師、審計師或其關聯公司披露該等資訊;
(4)乙方就披露事宜已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3.5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保密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條 非授權許可
甲方根據本協定向乙方披露保密資訊,不構成甲方將其任何專利、版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或同意轉讓、許可給乙方,同時也未將任何保密資訊內所含或所屬的任何權利轉讓、許可或同意轉讓、許可給乙方,除了乙方有權為本協定約定的目的合理使用保密資訊的,本協定也不得被視作或解釋為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任何資訊、與乙方進行任何商業交易或簽訂任何相關協定,除非甲方決定向乙方提供資訊或與其簽訂相關協定。
第五條 強制性披露
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司法機關依法做出的有效強制性命令或要求,在未取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必須披露保密資訊時,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說明其擬披露有關保密資訊的形式、內容和範圍,以便甲方能尋求合理救濟和/或同意在該種情形下暫時放棄要求乙方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若未能獲得合理救濟,在該種情形下披露有關保密資訊時,乙方應僅披露依法應予披露的保密資訊,且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對該保密資訊採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儘量將保密資訊的披露控制在法律允許的最小範圍之內並採取有力措施使該披露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六條 保密資訊返還
在本協議終止之日起【】日內,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一切保密資訊,無論是書面的還是任何其他形式,均須立即交還甲方。
第七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生效。
第八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履行本協議中如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在【】住所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如乙方違約,應向甲方支付【】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各方承認損害賠償金不足以賠償乙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並且乙方的違約行為可能對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所以,除了獲得法律規定的救濟外,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主張實際履行、申請禁令或其他平等的救濟方式。若依據本協議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認定一方或其雇員違約,則該方應承擔責任並向勝訴方支付合理的訴訟費用。
9.2若乙方、乙方的關聯企業以及乙方、乙方關聯企業的董事、經理、雇員、代理、代表等擅自使用、洩露保密資訊或違反本協定約定的其他義務,乙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甲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 禁止內幕交易
10.1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等須保證不得利用相關資訊從事內幕交易。
10.2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等須保證不主動或者被動洩漏內幕資訊,包括不對直系親屬主動或者被動洩露內幕資訊。此處所指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0.3本條所涉及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定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水災、暴風雪、瘟疫或其它天災、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11.2如本協議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定約定的義務,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除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責任,但其應立即以電報、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定目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如果協議繼續履行,則另一方履行義務期間相應順延,且順延期應與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相同,本協議規定的其它義務及其履行時間應保持不變。
第十二條 通知與送達
12.1任何一方向其他方發出的通知、信函等文件(統稱“通知”),應用中文書寫,並以專人遞送、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等方式發至對方在本合同約定的通訊位址。
12.2以專人遞送發出的通知,專人遞送當日即視為送達(應有送達的協力廠商證據);以掛號信發出的通知,以郵戳標明的投遞日期視為通知送達日期;以特快專遞發出的通知,應由具有專遞服務資質的特快專遞服務機構投遞,以特快專遞服務機構回執上標注的日期視為通知送達日期。
12.3任何一方變更通訊位址或連絡人,應按照以上方式及時向其他方發出通知,其他方在收到上述變更通知前,按本合同約定的通訊位址送達的通知應視為已送達。
12.4雙方確認以本合同記載的通訊位址作為本合同項下爭議所涉訴訟/仲裁文書的送達地址。訴訟/仲裁文書包括但不限於傳票、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第十三條 其他
13.1甲方未行使或延期行使協議項下的權利不構成棄權。甲方在特定情形下對於權利的放棄和認可僅在該情形下有效,其行為不得被視為在其他情形下甲方行使權利的障礙或對任何權利的放棄。
13.2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
13.3本協議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
(以下無正文,為該《保密協定》的簽署頁)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