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現行的繼承制度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

拋棄繼承」就是拋棄一切繼承的權利與義務;

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權利義務;

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繼承的債務負責任

、「全面限定繼承

聽起來似乎很簡單,有净到才需要對務清償,而且也不用再拿自己原有的財產来還,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呢?

其實並不是這!很多朋友認為從現在開始, 不管母有沒有負債都不需要辦理拋棄缝承, 也不會再有任何債務清償的責任,而牲了拋棄繼承3個的請期限,等到未来風平浪靜的某一天突然收到債棲人或法院來的法律文件, 才知道原來這是非常不美的會, 甚至有人還歷經重重訴訟程序·拿到敗訴判決被制執行後, 才納詢問:「怎麼會這麼嚴重?不是說現在全面限定继承, 為什麼爸媽的債樓人還可以對我強制執行?」

到底為什麼產生這樣的認知差異?只能說,我們的修法衷是要保善的繼承人, 但斷章取義的解讀以及網路上形形色色的文章, 反而讓人錯失保障自己權利的機會:

假設不知道遺產是正值還是負值,決定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適用法定限定責任,仍然要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後,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實務上公告期間通常約6~10個月(依個案情況會有不同期間),在這一定期間內繼承人不可以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如果繼承人任意將繼承到的遺產向某些債權人為清償,因此造成其他債權人所受的損害,仍然要負清償或賠償責任,而且不以繼承人繼承到的遺產為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17/WTNBQTKLQ5EEJG4GKUZXCHU3R4/ ►孫道存官司,掏空太電判賠74億 嫩妻等7人恐全拋棄繼承

民事官司,依法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但若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法院將指定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由於孫道存已宣告破產又有龐大債務,法界預料,他的7名繼承人應該都會拋棄繼承。

律師廖芳萱表示:「孫的繼承人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視為『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須為孫償還的債務金額,以繼承到的財產金額為限。」

繼承人若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視為「限定繼承」,也就是說,繼承人須為孫道存償還的債務金額,以繼承到的財產金額為限,而且限定繼承的繼承人,仍須承受孫的民事訴訟。

如果孫道存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法官會指定遺產管理人承受相關民事訴訟,並視最後判決結果,把孫道存的遺產分配給債權人,若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財產,則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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