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債遭法院扣押保單的案件已逾百萬件,不僅引發社會關注,造成行政機關沉重負擔,行政院日前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保險契約的強制執行原則,
解約金債權金額未超過債務6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者,不得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確保國人維持一定的人壽保險保障。
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修正《保險法》相關條文,根據金管會估算,上百萬張已被發出強制執行命令的保單,因此在8個月內可望解除扣押命令。
保險法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三讀修正通過,拉高豁免執行的解約金門檻,
第123條之一明定,
債務人壽險契約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的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以北市為例,約為14萬6730元,讓債務人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另外小額終老險可以用金管會以政策公告特定險種排除的方式得到豁免,等於再增90萬元的豁免額度。
另三讀條文新增「變更要保人制度」,過去若保單已被扣押,即便保單受益人並非債務人,仍可能被迫終止。修法後,若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但債務人名下的保單已被扣押,則可在三項條件下,得以書面通知保單移轉給特定親屬,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符合三條件:新要保人須與保單有利害關係;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雙方書面同意;法院或執行機關需指定新要保人接收未來的解約金。
另外第129條之一也明訂,
要保人為債務人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委黃珊珊表示,法院不斷撤銷幾十年來買的保險,很多民眾不知道保險會被撤銷,此次修法讓健康險等攸關人民權益險種,被排除在強制執行之外,另也增加保險介入權,受益人跟被保險人應該要可以保障自有權益,而保單執行九成來自銀行跟資產管理公司,他們是強勢債權人,居然運用保單做為強制執行的工具,修法通過後除保障人民基本權益,銀行跟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依法追債,但法律還需保有人民最基本權益。
綠委鍾佳濱指出,保險法三讀修正前,保險反而變成保障債權人,經過去年自己在委員會要求司法院正視並發出指引,讓許多要保人免於保險被解除狀況,後續還有兩件事要做,三讀程序完成前,已經有債務人契約被解除,他們如何回復應有權益?民事大法庭跟大法庭制度需要有更多立法跟司法的配合,讓司法見解跟立法實務同樣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