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貨運裡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代理人、托運人、承運人的說明?

國際貿易貨運裡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代理人、托運人、承運人的說明?


國際貨運是一個涉及多方角色的複雜鏈條,每個角色都有其特定的職責和稱謂,並且這些稱謂會在不同的檔和環節中出現。理解這些角色及其關係對順利操作貨運至關重要。以下是主要角色的詳細說明及其出現場景:


01 核心角色(基於運輸合同關係)

-定義: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或實體。 他們是運輸服務的購買方,負責安排貨物運輸並支付運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托運人是整個運輸過程的發起者。
-身份:通常是貨物的賣方(出口商)或受賣方委託安排運輸的一方(如貨代)。有時也可能是買方(進口商),如果貿易術語是EXW或類似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
-職責:提供貨物、準備必要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報關委託書等)、支付運費(除非FOB等條款下由買方支付)、確保貨物符合運輸要求(包裝、標識等)。
出現位置:

提單/運單上的“Shipper”欄位明確填寫托運人的名稱和地址。這是法律上識別托運人的關鍵檔。
-訂艙單 (Booking Note):提交給承運人或貨代訂艙的文件,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
-運輸合同:合同的簽訂方。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由托運人(出口商)出具。
-報關單據:出口報關單上會體現托運人資訊。

-定義: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將貨物從起運地運往目的地責任的人或實體。 他們是運輸服務的提供方,負責貨物的實際位移。
-身份:擁有或運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火車、卡車)的公司。例如:船公司 (Shipping Line)、航空公司 (Airline)、鐵路公司、卡車運輸公司。
-職責:提供適航/適運的運輸工具;接收、裝載、運輸、保管、卸載貨物;簽發運輸單據(提單/運單);將貨物交付給合法的收貨人;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損壞負責(根據合同和法律)。
出現位置:
-提單 (B/L) / 海運單 (SWB) / 空運單 (AWB):檔的簽發方,檔上會清晰印有承運人的名稱和Logo。
-訂艙確認單 (Booking Confirmation):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
-運輸合同: 合同的簽訂方。
-船舶/航班資訊:在各種運輸狀態更新中體現。

02 與貨物所有權/交付相關的角色

-定義: 在目的地有權提取貨物的人或實體。 他們是貨物運輸的最終接收方。
-身份: 通常是貨物的買方(進口商)。在特定情況下(如寄售貿易、中間商交易),可能不是最終的買方。
-職責: 在目的地接收貨物;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支付目的地費用(如關稅、稅費、港口費、內陸運費等 – 具體取決於貿易術語);憑正本提單(或按承運人要求)提貨。
出現位置:
-提單 (B/L) / 海運單 (SWB) / 空運單 (AWB):提單/運單上的“Consignee”欄位明確填寫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這是承運人放貨的物件。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通常列明收貨人。
-裝箱單 (Packing List): 通常列明收貨人。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L/C): 單據要求中會指定收貨人資訊。
-進口報關單據: 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方通常是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報關行)。

-定義: 承運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需要通知的一方。 他們的職責僅限於接收貨物到港通知,本身並不一定擁有提貨權(除非他們同時是收貨人或被收貨人授權)。
-身份: 通常是收貨人本身、收貨人的指定代理人(如貨代、報關行)、或在收貨人信息不詳時(如To Order提單)的協力廠商(如開證行)。
-職責: 接收承運人或其代理發出的貨物到港/到站通知,並將該資訊及時傳遞給真正的收貨人或負責清關/提貨的當事人。
出現位置:
-提單 (B/L) / 海運單 (SWB) / 空運單 (AWB): 主要出現位置! 提單/運單上有專門的“Notify Party”或“Notify Address”欄位。
-訂艙單: 可能會要求填寫通知方資訊。

-定義: 貨物的實際所有權人。
-身份: 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所有權可能隨著貿易術語(如FOB, CIF)和付款方式(如信用證、賒銷)的變化而轉移。在起運時,貨主通常是出口商(賣方);在目的地,貨主通常是進口商(買方)。但在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或之後,貨主身份是明確的。
-注意: 這是一個商業概念,而非運輸合同中的法定稱謂。托運人或收貨人通常就是貨主,但在某些情況下(如代理商發貨、寄售)可能不一致。貨主的利益與貨物安全直接相關。
-出現位置: 這個稱謂本身不直接作為主要欄位出現在運輸單據(提單/運單)上。但貨主的身份隱含在:
-托運人或收貨人欄位(他們通常就是貨主)。
-商業發票(由賣方/貨主出具)。
-貿易合同。
-保險單(投保人通常是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貨主或其代表)。

03 重要的仲介服務角色

-定義: 接受客戶(托運人或收貨人)委託,以客戶名義或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組織安排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報關、倉儲、保險等)的代理人或契約承運人。
-身份: 專業物流服務公司。扮演雙重角色:
①代理人 (Agent): 以客戶名義行事,不承擔運輸責任。賺取傭金或服務費。
②契約承運人 / 無船承運人 (NVOCC –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尤其在海運中常見。貨代以自己名義與客戶簽訂運輸合同(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 – House B/L),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再以托運人身份與實際承運人 (船公司) 簽訂運輸合同(獲取船東提單 – Master B/L)。
-職責: 極其廣泛,包括:訂艙、倉儲、安排拖車、報關報檢、單證製作、保險安排、貨物追蹤、目的港服務、拼箱拆箱等。具體取決於客戶委託的範圍。
出現位置:
-貨代提單 (House Bill of Lading): 簽發方 (當作為NVOCC時)。
-船東提單 (Master Bill of Lading): 托運人欄位 (當作為NVOCC時,貨代會出現在此欄);通知人欄位(有時會填寫貨代海外代理)。
-空運主單 (Master Air Waybill): 托運人欄位 (當作為集中托運人時);收貨人欄位元 (通常是貨代目的港代理)。
-空運分單 (House Air Waybill): 簽發方 (給實際發貨人的單據)。
-訂艙單、報關委託書、服務合同等幾乎所有貨運相關檔: 作為委託方或受託方出現。
-各種通信郵件、通知: 作為服務協調方。

[7] .其他相關方:

實際承運人 (Actual Carrier): 真正執行某一段運輸的實體(如船公司執行海運段,卡車公司執行內陸段)。在聯運中,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契約承運人,可能是貨代NVOCC或船公司)可能將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
-報關行 (Customs Broker): 專門代理客戶(通常是收貨人或托運人/貨代)辦理進出口貨物海關申報、納稅等手續的專業機構。在報關單上作為申報單位出現。
-倉庫經營人 (Warehouseman): 提供貨物倉儲服務。在倉儲單、入庫單、出庫單上出現。
-保險人 (Insurer): 提供貨物運輸保險。在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上作為承保方出現,保單上會列明被保險人 (通常是對貨物有保險利益的貨主或托運人)。

[8] .總結關鍵點與關係

合同關係: 托運人 <-> 承運人 (或 托運人 <-> 貨代(NVOCC) <-> 實際承運人)。
貨物交付: 承運人 -> 收貨人 (憑有效單據)。
提單是核心: 提單是理解角色最重要的文件:
Shipper 欄: 托運人 (運輸合同甲方)。
Consignee 欄: 收貨人 (有權提貨的人)。
Notify Party 欄: 通知人 (僅接收到貨通知)。
Carrier / 簽發方: 承運人 (運輸合同乙方,負責運輸)。
貨代的角色: 極其靈活,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契約承運人 (NVOCC),出現在供應鏈的多個環節,服務於托運人或收貨人。
貨主: 是貨物所有權人,其身份通常由托運人或收貨人體現,是運輸風險和保險利益的最終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