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戰之後,台灣地位的二戰文件,法律繼承脈絡

台灣地位的法律繼承脈絡

[1]《開羅宣言》(1943.11.27)

中、美、英三國 “新聞公報”: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滿洲、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屬於「政治宣示」,尚無國際條約效力。

1943年12月1日電台廣播的那張「新聞公報」就是「開羅宣言」,也相信中國對公報的翻譯,把「It is their purpose that…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譯成「三國之宗旨為…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事實上,purpose應譯為議題(subject of discussion),而非目的、意向或宗旨;也就是說,正確譯法應為「三國之議題有…」。

[2] 《波茨坦宣言》(1945.7.26)

美國、英國、中國共同發表,後蘇聯加入。
明確指出:必須履行《開羅宣言》,日本主權僅限於四大島及同盟國認定的小島。
屬「最後通牒」。

[3] 《日本降伏文書》(1945.9.2)

日本代表在美艦密蘇里號上簽署。
保證誠信履行《波茨坦宣言》。
使投降具「法律效力」,但未直接處理主權移轉。

[4] 《舊金山和約》(1951 簽署,1952 生效

日本與 48 國簽署(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未受邀)。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限與要求」,但 未指明交給誰。
這就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根源。
在簽舊金山和約前,中共建政(1949.10.01),然而隔年爆發韓戰…

[5]杜魯門聲明(1950.6.27

韓戰爆發後,美國第七艦隊介入台灣海峽。
杜魯門明言:台灣未來地位,須待「太平洋安全恢復、與日本和約、或聯合國考量」。
此聲明至今在美國國務院網站仍找得到!
由於,當時中共建政,兩個中國都沒有受邀簽署《舊金山和約》,這代表中日仍未停戰,日本為了避免法律與外交真空問題,跟中華民國簽署…

[6]《台北和約》(1952.4.28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正式結束戰爭狀態。
日本重申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西沙的權利。
仍未寫明「移交對象」,但確保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沒有法律真空。

《中日和約》,其內容當然絕對不可能超出《舊金山對日和約》規範,只是終止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的戰爭狀態,其第二條也只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前後兩約並無「歸還」中華民國或「割讓給中國」的字樣,完全沒有國民黨所謂的「係以條約形式確認台灣之領土主權歸還中華民國」的條文。

📌 關鍵啟示

(1️⃣中共上個月拿《開羅宣言》說嘴,但中共1949年才建政,《開羅宣言》1943年談好,中共是怎麼談?

(2️⃣《舊金山和約》是同盟國與日本簽,然而同盟國不包含中共,這也是為何 2021年中共國台辦要公開宣稱《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無效的廢紙」原因,之後每年都說《舊金山和約》是廢紙,但歷史鐵錚錚證明,這是史實!

而《台北和約》與盟國跟日本的《舊金山和約》同日生效,是冷戰時期美國戰略安排,確保日本與中華民國有法律承接與結盟。

✅ 總結

法律繼承關係:

開羅宣言》(政治宣示) → 《波茨坦宣言》(最後通牒) → 《降伏文書》(法律約束) → 《舊金山和約》(戰後條約) → 《台北和約》(中日戰爭終結)

關鍵點:中共企圖扭曲歷史,結果國民黨竟然不敢反駁…為了政黨利益可以出賣台灣,而台灣主權並未在條約中被明定移交,這才是AIT出面說出: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724117

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近日多次聲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已決定台灣應「歸還中國」。然而,美國在台協會(AIT)十二日明確指出,北京的說法純屬錯誤,這些文件從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依國際法發展順序可見其邏輯: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廿七日的《開羅宣言》,只是中、美、英戰時發布的「新聞公報」,屬政治宣示,無條約效力。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的《波茨坦宣言》承接開羅藍圖,作為對日最後通牒,而日本於同年九月二日的《降伏文書》中承諾履行,但這些文件皆未處理台灣主權歸屬。

真正具法律效力的,是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的《舊金山和約》。條約由日本與四十八個同盟國簽署,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原(title)與要求」,卻未指明交予誰,這便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根源。

由於中共一九四九年建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獲邀參與。為避免外交與法律真空,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簽訂《台北和約》,正式結束戰爭狀態,再確認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南沙、西沙,但依舊未明文寫明歸屬。換言之,台灣主權並未因二戰結束而自動「歸還中國」。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005080

《聯合新聞網》報導,經去信向美國國務院詢問,其立場是否與AIT一致,認為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未定?國務院發言人回信表示,AIT「已準確傳遞訊息」,指中國刻意扭曲二戰文件來支持脅迫台灣的行動。國務院與AIT口徑一致表示,北京的敘事完全是錯誤的,強調這些文件均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所謂的「開羅宣言」並不存在。只是一個連「作者」都沒有的「通訊稿」(Press Communiqué)。
一封所謂的「國際文件」,參加「會議」的羅斯福、邱吉爾、跟「蔣中正」都沒有簽署文件

正常「國際文件」公佈時應該有的「記者會」也沒有;所謂的「開羅宣言」發表的時候,羅斯福、邱吉爾、「蔣中正」甚至都已經離開開羅;邱吉爾戰後在英國下議院「作證」時更公開否認有所謂的「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只不過是「光頭自由燈塔」跟「中國國民黨」所捏造出來的無恥謊言。

https://www.taiwannation.com.tw/topic009.htm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1129832249106113

民進黨徐國勇的解釋

1945年 蔣介石接受麥克阿瑟的命令,戰區第一號命令,代表同盟國接收臺灣(不是代表中國接收臺灣),日本拋棄臺灣主權的時候,臺灣主權未定。

1949年蔣介石辭職總統,蔣介石來到臺灣不是「總統」,是實質統治,並無法律統治

1949年1月5日,陳誠正式就任台灣省主席,就職記者會上,陳誠脫口稱「台灣是剿共最後的堡壘與民族復興基地」。
而該發言並未獲得蔣中正認同,蔣介石在1月12日發電報告誡陳誠,

第一句開頭: 「台灣陳主席」- 指 “陳誠”

倒數第二欄最下面寫:「臺灣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

信中已經很清楚的點出「此時」與「往日」的不同,「往日」可以大言不慚的要求列強答應讓臺灣「歸還」中華民國,但「此時」就不得不承認臺灣仍具「託管地」性質。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22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