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停車位所有權人 ___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承租人 ___ 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車位租賃事件,雙方合意訂立本契約, 約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停車車號:SEE-0937
ー、租期:民國112年9月28日 至 民國___年__ 月__ 日止,共計壹年
二、 租金:每月新台幣柒仟元整,以六個月為 壹 期,共計 貳 期
押金: 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整
付款方式: 銀行帳號 :
戶名 :
銀行代號 :
三、 移交物: 移交物(門禁卡 壹個,遙控器 壹個)
四、 租賃標的物: 台北市萬華區莒光路XX5號,地下車位XXX 號
五、 使用租賃停車位之限制:
. (一) 乙方不得將租賃停車位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分租、出租或以其他方法變相由他人使用。
. (二) 乙方應依本停車場相關單位所訂立之停車位管理辦法使用本件租賃停車位。
. (三) 租貨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妨害公共安全之物品,並嚴禁洗車、嚴禁機車、腳踏車進入停放,除非為 “機車位” 租賃。
. (四) 租賃車位僅供停車使用, 不負保管責任,並不得供非停車用途之其他使用。
. (五) 租賃車位的停車場管理費,由乙方準時支付社區管委會,若有租賃期間欠繳未付管理費,合約屆滿時由押金內抵扣。
六、 損害赔償: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賃停車位, 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外,如因乙方或其受雇人或其它經乙方允許使用車位之行為過失損壊租賃車位或本停車埸相關設備或其它公共設施部分時,乙方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義務。
七、 違約罰則:
(一) 乙方違反使用租貨物之限制,任何約定,或延遅交付租金,或有其它違約情事時皆視同 乙方違約,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押金。
(二) 租賃期滿或乙方違反本契約經甲方通知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即無條件騰空車位並交還租賃車位於甲方,不得藉故拖延。如有違反,乙方應自租賃期滿或終止契約之日起至騰空車位交還租賃標的物與甲方接管之日止。按日支付甲方按所約定租金之貳倍計算之違約金與甲方, 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騰空停車位時,如有遺留物未清者,視為放棄,任由甲方處理, 甲方代為處理之費用得另向乙方求償。
ハ、本契約期限届滿後若不再績約,乙方應將擁有之甲方移交物退還甲方,來瓣理退費手續,倘若遙控器遺失、故障或毀壊,乙方應賠償新台幣 900元整予甲方, 甲方得自押金中扣除之。另退租日以實際歸還日起算。若將遙控器借用他人而導致甲方損失 則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九、 本契約之任何一方需向對方送達任何通知時,應以書面向本契約所載之地址送達,地址 如有變更,該變更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十 、乙方於本契約租期屆滿前 30天將下一期租金交付甲方者, 本契約視為繼續有效。
十一、本停車位僅供乙方約定車號之車輛使用,若經甲方發現其它車使用,甲方有權沒收乙方押金。
十二、租賃契約未到期,一方擬解約時,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對方,且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十三、 因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停車位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件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民法有關法令之規定,或隨時以書面協議。
十五、本契約再由甲乙雙方議定壹式貳份, 由甲方代表與乙方各持正本乙份為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市內電話:
手機:
立契約書人: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通訊住址:
市內電話:
手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__ 月 __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