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貿易術語的分類
另一個角度,分析各種貿易術語
(一)依貨物運輸的風險與費用承擔標準分類
| 貨物運輸的風險與費用 | 貿易術語 |
| 均由買方承擔(Goods moving at buyer’s risk and cost) | EXW、FCA、FAS、FOB |
| 貨物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費用由賣方承擔(Goods moving at buyer’s risk and seller’s cost) | CFR、CIF、CPT、CIP |
| 均由賣方承擔(Goods moving at seller’s risk and cost) | DAP、DPU、DDP |
(二)依交貨地點區分
| 交貨地點 | 貿易術語 |
| 出口地交貨 | EXW、FCA、FAS、FOB、CFR、CIF、CPT、CIP |
| 進口地交貨 | DAP、DPU、DDP |
(三)依買賣雙方負責辦理進出口區分
| 負責辦理進出口者 | 貿易術語 |
| 進口商負責辦理出口 | EXW |
| 出口商負責辦理出口 | FCA、FAS、FOB、CFR、CIF、CPT、CIP、DAP、DPU |
| 出口商負責辦理進口 | DDP |
(四)依運輸中貨物風險由誰承擔
裝運地合同(place of shipment contract;shipment contract)是指賣方必須將貨物在裝運地交付承運人運往指定地點,但賣方並不保證貨物安全運抵指定地點的買賣合同。換言之,有關貨物在運輸中可能遭受的遲延、滅失或損毀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佔有時,即轉由買方承擔。FCA、FAS、FOB、CFR、CIF、CPT、CIP術語為裝運地合同。
目的地合同(place of destination contract;destination contract;arrival contract)是指賣方必須將貨物運至特定地點交給買方處置,並承擔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以前一切運輸中可能遭受的遲延、滅失或損毀風險的買賣合同。因此,貨物的風險于賣方在特定地點適時適法交給買方處置後,不論買方是否立即提貨,即轉由買方承擔。在目的地合同下,如貨物于賣方應承擔的風險之下發生滅失或損毀的事故,則賣方因不完全交付,須對買方負賠償責任,除非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的貨物以代替受損或已滅失的貨物。相反,如貨物的滅失或損毀系于買方應承擔的風險之下所發生,則買方不得以貨物已滅失或損毀為由而拒絕支付貨款。DAP、DPU、DDP術語為目的地合同。
| 合同類型 | 貿易術語 |
| 裝運地合同 | FCA、FAS、FOB、CFR、CIF、CPT、CIP |
| 目的地合同 | DAP、DPU、DDP |
(五)依賣方交貨方式劃分
實際交付,指賣方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其代理人或履行輔助人,使貨物的佔有支配得以直接而實際地轉移給買方的交貨方法。
象徵性交付,又稱單據交付,指賣方以表徵貨物所有權的單據交付買方或其代理人,以代替貨物實際交付的交貨方法。
| 賣方交貨方式 | 貿易術語 |
| 實際交付 | 1.在出口國實際交付:EXW、FAS、傳統的FOB 2.在進口國實際交付:DAP、DPU、DDP |
| 象徵性交付 | 1.典型的象徵性交付:Additional service FOB、CFR、CIF 2.配合集裝箱運輸而產生:FCA、CPT、CIP |
(六)依貨物交付方式區分
| 貨物交付方式 | 貿易術語 |
| 賣方直接交付買方 | EXW、DAP、DPU、DDP |
| 賣方經由承運人轉交買方 | FCA、FAS、FOB、CFR、CIF、CPT、CIP |
[二]、貿易術語的理論基礎
貿易術語是一份簡式的買賣合同(A short form of sales contract),而賣方交付貨物與買方支付貨款是雙方最主要的義務,因此貿易術語也以買賣合同主要的要素為基礎,規範買賣雙方各自的十項義務。其中以交貨為重要的理論基礎,延伸出風險轉移和費用承擔的連結關係,因此若無例外,交貨後風險轉移,而後的費用由買方承擔。
(一) 交貨,在各種貿易術語中,交貨(Delivery)是一項重要問題,因為交貨地點不同,買賣雙方的費用和風險承擔以及貨物價格的計算也不同,因此從交貨說起。
(二)交貨的說明,A2所規定的交貨是貿易術語最重要的義務之一,因為接踵而來的A3風險的轉移及A9費用劃分都是以交貨的時點作為轉移和劃分的基準。
1.交貨與風險和費用的關係:A2所定義的交貨地也是費用與風險的分界點,因此:當賣方在A2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如果貨物符合買賣合同約定(A1),風險就轉移給買方承擔,因此而後買方就不能向賣方要求貨物損毀滅失的損害賠償。交貨也是費用劃分的重點,原則上在交貨地以前的費用歸賣方承擔,之後歸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與貿易術語的關係:
EXW的交貨地點靠近賣方場所,賣方把貨放置在該場所交由買方處置時起就算是交貨,而後買方是否把貨物安全運抵其所希望的目的地則在所不問,所以EXW的風險轉移開始于買方把貨運走之前;
D組的交貨地點靠近買方場所,DAP/DPU/DDP,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到達的運輸工具上,DAP/DDP並不負責卸貨,而DPU則須負責卸貨方算交貨,至於風險轉移必須等到貨物抵達目的地了,也就是在運輸啟動之後,貨物實實在在運到了交貨地之後,方才轉移。
F組C組交貨地處在買賣雙方中間,FCA/FAS/FOB,CPT/CIP/CFR/CIF,也是靠近賣方這一側,稱之為裝運地買賣交貨,至於何時交貨分為:(1)FCA是把貨物裝載到由買方指定的運輸貨物的卡車上或把貨物運到買方指定承運人的場所,在未卸貨情況下交給承運人處置即屬交貨。
(2)CPT/CIP是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3)FOB/CFR/CIF是把貨物裝上指定裝運港的船上就完成交貨。
3.交貨地與目的地:
(1)D組原則上交貨地就是目的地;(2)C組,CIF/CIP Bangkok其貿易術語後面所加的地方曼谷,是指賣方負責安排運輸合同,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曼谷,這個附加在後面的位址,絕不可能變更為交貨地點,當貨物已經在交貨地點交給承運人或交到船上,風險就已轉移,因為C組的目的地絕不可能是交貨地。
(三)交貨與所有權轉移,
由於各國對所有權轉移的規定差異較大,因此CISG和Incoterms都未加以規定,由買賣雙方依合同適用的准據法加以解決。
(四) 賣方交貨 買方接受貨物
1.交貨應該具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是賣方應該依A2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把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屬交貨,第二層是當賣方已如此交貨,買方即應接受貨物(the buyer must take delivery)。
2.當貨物已經處於讓買方處置的狀態(to place the goods “at the disposition of the buyer ”)買方必須接受貨物。
3.賣方提供貨物(tendering goods),然後買方接受貨物(taking delivery),對於接受貨物的英文名字,為了和法律上的受領(accept、acceptance)意義產生混淆,因此Incoterms自2000年起,才將使用的 Accept delivery改為Take delivery,例如1990年版本FOB之B4是這樣規定的“Accept delivery of the goods when they have delivered in accordance A4…”。以區分法律上的“交付”與“受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