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的真相,蘇起

九二共識的真相,蘇起

「九二共識」起源於1993年新加坡辜汪會談之前1992年雙方先遣代表在香港商談,雖未達成廣泛共識,但雙方形成互不否認的默契,促成1993年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協會會長汪道涵的新加坡會談。

國民黨一直沿用稱這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基礎。

蘇起是「九二共識」名詞的創始人,他表示,當年他設計「九二共識」,本來是為民進黨設計的,因為它是一個模糊的名詞,但是沒想到共產黨喜歡這個名詞,民進黨不喜歡,「九二共識」成為國民黨跟共產黨之間相互信任基礎的名詞象徵,在政治上有階段性作用,對穩定兩岸關係有幫助,只是過程中被一部分人醜化,國民黨敗選後,國共之間的「九二共識」基礎沒有了,他希望執政的民進黨說明,跟共產黨之間有沒有交流跟互動基礎,要怎麼搭橋,否則兩邊完全沒有辦法溝通。

前總統馬英九也多次強調,「九二共識」不應是政治符號,而是歷史事實,也是馬政府時期兩岸交流互信基礎,更是為確保兩岸和平發展的關鍵。

對於「九二共識」形成的特殊歷史背景,馬英九細說當年,海基會與海協會開始協商文書驗證等事務性議題時,大陸方面希望在所有文件上註明「一個中國」原則,我方對此不表同意,雙方於是決定在1992年10月至香港會商,雙方雖未取得共識,我方接續提出三項方案,海協會透過新華社發布新聞表示願意接受其中一案,即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一個中國」原則。

馬英九強調,海協會表明願意接受後,海基會隨即發布新聞稿,並去函通知海協會,表示已徵得陸委會同意。海協會當日亦由副秘書長孫亞夫電話通知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並於11月16日正式函復海基會,表示「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海基會)的建議」,由此可證,「九二共識」絕非口頭或憑空而來,是白紙黑字的函電往來,內容是海峽兩岸兩會所確實達成的共識,絕非蘇起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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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4802/9426158

事實:

上述說詞,部分乃是馬英九等人自行想像,國王的新衣,只對台灣人宣傳、洗腦,真正到了大陸, 或是與大陸涉台人士當面,九二共識的「一中各表」,根本講不出來。

馬英九於中華民國115年辭退蕭旭岑的公開性信裡,署名日期『只有百十五、三、十六』,連「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的標準公文寫法都不敢表達中華民國,以無意義的小孩子兩三年級的寫法出來,怕給中國大陸人看到他的新聞稿, 事實上這新聞稿本質是給台灣島內的政治人士公布的,更換基金會執行長。

真相暴露, 馬英九口頭尊稱的一中各表, 中華民國是騙人的,呼嚨台灣人的,根本不敢表。

而 “蘇起” 自己多次公開承認『九二共識』名詞是他個人創造的,目的在於2000年政局政黨輪替,陳水扁當上總統,限制其避免台獨前進的框架。

. https://www.icsd.tsinghua.edu.cn/info/lajd_/2042

核心內容:

(1).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2).兩岸努力謀求國家統一;

(3).臺灣但書:一個中國的含義認知各有不同;

(4).大陸但書:一個中國原則在事務性商談不涉及其政治含義。“九二共識”的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精髓是求同存異

大陸海協會函電(全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10月28日至30日,我會、中國公證員協會人員與貴會人員就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進行了工作性商談,同時也就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遺失查詢及補償問題交換了意見。這次工作性商談,不但在具體業務問題上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而且也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達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這是有關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
3月份北京工作商談結束後,我會一再聲明,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在事務性商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方式可以充分討論協商,並願聽取貴會及臺灣各界的意見。
在這次工作性商談中,貴會代表建議在相互諒解的前提下,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這項內容也已于日後見諸臺灣報刊。
我們注意到,許惠佑先生于11月1日公開發表書面聲明,表示了與上述建議一致的態度。11月3日貴會正式來函表示已征得臺灣有關方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月3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為使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商談早日克竟全功,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我會建議,在貴我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之後,在北京或臺灣、廈門或金門繼續商談有關協議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體業務問題,並由貴我兩會負責人簽署協定。
台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992年12月3日,以海文陸(法)字第81-10457號的文號,致函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回復海協會11月16日的來函,說明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有關“一個中國”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