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5月20日開始,台灣經歷三次戒嚴。
第一次是在1947年2月28日發生「228事件」,警總發佈「台北市區臨時戒嚴令」,旋於次日便解除!
但當3月9日,國軍登陸基隆後,警總再度對台北市發佈「戒嚴令」並於17日擴大實施到全台,直到5月16日始解除戒嚴,歷時近兩個月。
依照當時《戒嚴法》第3條規定:當某地發生非常事變時,該地最高司令官得宣告臨時戒嚴,但應呈請國民政府依法追認,當時的行政長官陳儀曾向國府主席蔣介石報告此臨時戒嚴;但「是否即完成提交追認的法定程序,尚待進一步查證」。
後來在1948年12月10日,因國共內戰之故,蔣介石遂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條,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宣布除「台灣、新疆、西康、青海、西藏等五地外,全國實施戒嚴」。導致現在隸屬台灣管轄的「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沙地區」在當時進入「戒嚴時期」直至1992年11月6日國防部宣布解嚴為止,期間長達43年之久。
後來,1949年11月2日,行政院會議才依《戒嚴法》第1條追加決議將台灣省也一併入「作戰地域實施戒嚴」,並正式於隔(1950)年3月14日提交立法院追認,由「國家元首宣告戒嚴是必要的法定程序」;但1949年11月21日時,「代總統」李宗仁卻已棄職赴美,所以在「群龍無首」下將台灣發佈為「戒嚴接戰地域的命令並未完成法定程序…!
第三次則是1949年5月19日,因「國共談判破裂,共軍渡江」攻佔華南,當局為「確保台灣安定」,台灣省政府警總佈告[戒字第壹號],宣告自1949年月20日起「全省戒嚴」直到1978年7月15日解除,此即坊間的《台灣省戒嚴令》。

民國 76/07/08 蔣經國總統解嚴令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