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放民眾檢舉 交通微罪

不開放民眾檢舉 交通微罪

8項「交通微罪」不再開放民眾檢舉, 2024/06/30 開始

立法院會則在5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8項最高罰鍰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警方取締仍可開罰:

  1. 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2.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吸食、點燃香菸駕駛。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3. 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
  4. 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5. 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
  6. 併排臨時停車。
  7.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臨時停車。
  8.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違規停車。

交通部先前曾說明,若為「紅線臨停」情形,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會記點,除了併排停車場與停在消防栓前等情形,不過仍會由警方開罰。另上下客貨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情形,若無妨礙人車通行,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而確有妨礙人車通行情事無法勸導處理時,已經於去年11月24日完成修正裁罰細則,不予記點但是仍然要罰款。

至於「併排或消防栓5公尺違規臨時停車」,會勸導不舉發,若違規臨時停車確實有妨礙人車通行不符合勸導處理規定時,會處罰鍰、也會記點。另三讀條文也明定,違規記點則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每年1次可抵扣2點規定,放寬為每年2次可抵扣4點。

雖交通部名列8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情事,不過三讀條文也明訂:騎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車在人行道與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汽車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以及汽車占用身障者停車位等項目,依然開放民眾檢舉,以確保駕駛人安全。

另交通部5月曾預告草案,包括6項交通違規情事不再記點,但仍會罰款。包括: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消防栓前停車、騎樓臨時停車、併排臨時停車等。汽車駕駛人限於經當場舉發者,才能記違規點數。

立法院通過限縮不予民眾檢舉行為態樣 ↑

(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3).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4). 未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5).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

交通部說明,盡管限縮了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開放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也不會有處罰漏洞。

但違規記點限縮為需由當場警察攔檢,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另外,違規記點達6點者,1年可申請1次自費講習、扣抵2點的規定,修正為1年可自費講習2次、扣抵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