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霧燈大燈的使用時機

汽車霧燈大燈的使用時機

在路上,很多車子以為車頭的電燈開的越亮 , 看的更清楚。 卻把 霧燈也打開了。
霧燈 只有在起霧的道路上, 為了穿透霧層 , 看的清楚前方而用的。
如果大燈 (HEAD LIGHT) 看不清楚前方道路, 原因是 :


即使在下雨時,駕駛應優先使用大燈,而非直接啟用霧燈,特別是在視線尚清晰、路況良好的情形下,霧燈並非必要,不僅可能造成其他駕駛人不適,也容易引發違規爭議。

以下都是法規來源 :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earchResult.php?LawID=A0003&K1=%C3%FA%BFO&K2=&K3=&K4=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制(訂)定

第一百零九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解釋『汽車霧燈』之裝設使用規定本案根據交通部路政司函:
一、汽車霧燈,於霧、雨、雪風沙等不良天候狀況下使用時,均有助於行車安全,原則應准予裝設。
二、參照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汽車前照燈應為白色或選擇之黃色,惟左右兩盞所用顏色應予一致。
三、除原裝進口汽車之霧燈,應照前條規定裝用外,嗣後國內新製造汽車之霧燈,或自行加裝者,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檢驗:

(一)霧燈應與前照燈分開裝設,前照燈限用白色燈光,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燈光
(二)霧燈之開關應與前照燈開關分別設置
(三)霧燈盞數應為偶數,且左右平均裝設。
(四)霧燈之裝置位置,不得高於近光燈之裝置位置。

四、在夜間正常天候下會車時不得使用霧燈,違者應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會車不改用近光燈」之規定處罰。(臺灣省警務處62.7.7.警交字第七七0四一號函)

很多汽車都有在濫用霧燈ABUSE , 沒起霧都在開, 那是車主無知 或是 品德差。

在商業競爭下 , 大部分車種出廠都裝有霧燈,有效果的霧燈是要用黃色的燈光,才能穿透遮蔽的濃霧, 讓來車辨識。

但是, 有沒有依據早期創造霧燈的理念呢, 恐怕很少人注意了, 只是給車主 有亮而已, 忽略了他人的行車安全性

最近, 又冒出後霧燈的東西 ,有些駕駛是太無知 還是故意的, 莫名其妙亂開後霧燈, 例如 TOYOTA的新WISH,常常開霧燈(前霧燈兩顆加後霧燈兩顆),常常把霧燈當大燈在用,看了就討厭。 真自私 。

↑TOYOTA 的大燈與霧燈 (裝在保險桿下方的-> 霧燈)

目前看到的法令如下:

五十三、後霧燈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新型式後霧燈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M、N及O類車輛之各型式後霧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3類車輛之新型式後霧燈及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於L3類車輛之各型式後霧燈,應符合本項規定,且應使用符合本基準中「燈泡」規定之燈泡。
1.3 除大客車及幼童專用車以外之車輛,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者,得免符合本項「後霧燈」規定。
1.4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之車輛,得免符合本項「後霧燈」規定。
2. 後霧燈:指藉以亮度高於尾燈之紅色訊號,用以在後方更易辨識車輛之燈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39 >附件七
(六)霧燈(fog lamp):

(六)霧燈(fog lamp):

1.前霧燈盞數應為二盞,左右對稱裝設;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上緣不得高於近光燈之照明面上緣。

4. 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5.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 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一公尺。


參考自”文山駕訓班_交通法規的家”網頁資訊

 霧燈改HID問題

交通部公路總局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電話: (02)23113456
傳  真:(02)233153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6002529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本局將開始加強路檢聯合稽查,以確保行車安
全。
附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除頭燈外之燈光、雨
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
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台
端如有發現擅自改裝霧燈之汽車(因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行駛於道路,可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檢舉.

交通部函釋公文: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http://202.39.131.142/weblaw.htm

如何檢舉 亂開霧燈是違法的  ?

摘錄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16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

告發非遇雨或霧等情形開啟後霧燈,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論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行駛於國道(行經國道3號),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論處。

網上檢舉亂開啟霧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02299&p=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5125&ctNode=1397

正確使用「霧燈」,利己利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
第 39 條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DOC)
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

1.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2.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
3.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同近光燈之規定,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九公尺以下。

要  旨: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並未損壞,駕駛人故意不開燈
本  文:
一、汽、機車夜行其車後燈(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號牌燈及車寬燈或停車燈,以及同條第二項
第一款之牌照燈)並未損壞,而駕駛人故意不開亮車後燈行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如發現其車後燈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則應移由公路主管機關
或監理機關併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並責令改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九條第一款規定:

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其燈光係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及二十六款之遠(近)光燈、號牌燈、車寬燈(或停車燈)、儀錶燈以及第二項第一款之前燈、牌照燈等。又,上述燈光,應使用連動開關,俾同時開亮,以策夜間行車安全。(交通部路政司69.08.14. 路臺監字第0六五三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相關令函 (66)
第四十二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開罰範例 霧燈因照射距離較近、亮度較強,若錯誤使用霧燈會危害其他用路人的行車視線。  

開霧燈挨罰 駕駛怨政府搶錢  https://udn.com/news/story/7316/2420353

保險桿上,車牌號碼的兩側的燈, 就是”霧燈” .

大燈有 “光型”,只要符合光型就不會影響到對向及前方的車輛,大燈後面有左右與上下的調整角度螺絲轉鈕。甚至,高級的HID氙氣頭燈,都有自動動水調整。

霧燈沒有 ‘光型’,就是 “散射光”。原廠的霧燈燈泡都不會太亮,對對向車的視線影響不大。霧燈換成HID就會變超亮,超亮的燈泡加上散射光,說不會影響對向車視線的可以自己面對車頭坐下來試試看。霧燈就是散射,它的角度就是會刺射眼睛。


至於改 HID魚眼霧燈的,雖然有光型比較不會影響到對向車視線,但是在濃霧中一點用處都沒有,下雨天又會把前方潮濕的路面反射到超亮。下雨天視線就已經不良了,對向車的HID魚眼霧燈又讓路面反射強光,怎麼不會影響到視線? 就是要比炫,以為霧燈是輔助大燈功能。真正的霧燈是低色溫的黃光,不是冷白光,才能達到穿透霧氣的基本功能。冷白光射出去,只是讓濃霧更加慘白,無法穿透。

可惜,執法的警察與監理單位,幾乎很少主動對於 “霧燈” 的濫用,做執法的處理。

駕駛車輛時使用燈光的目的不外乎照明、識別與警示。例如頭燈除提供駕駛於人夜間或隧道中駕駛之照明外,在山區道路或調撥車道行駛時,也有提醒對向車輛注意之用。所以車輛燈光在使用時,除了有利己的照明功能外,也有警示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功用。但不正確的使用燈光,卻會造成其他用路者雙眼產生眩光作用,減低用路者的能見度,並減小感識距離;這是因為用路者的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至恢復適應至原光度的情況之間,其眼睛瞳孔為適應光線強度變化而發生收縮或擴大的變化,因而對事物的能見度急速下降,同時影響感識距離的判斷能力。

我們在駕駛行為中經常發現,很多駕駛人在平時夜間,便把霧燈當作頭燈的輔助光源或者車後燈(尾燈)使用,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較近,照度較強,如果在平時即配合頭燈或作為車後燈使用,很容易造成前述「眩光作用」,所以選擇正確的使用時機便很重要。 依據霧燈的使用特性,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4款中即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另外該規則附件七有關燈光設備規定中也明訂

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及「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這些都是為了避免因為駕駛人明知或不知的情況下使用霧燈,而造成其他用路人駕駛行為上的危害。

因此,如有在正常天候下使用霧燈而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資訊摘錄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http://168.motc.gov.tw/TC/ColumnContent.aspx?id=139&chk=6c1f71b4-9637-4914-9eba-0b3cccb87345 

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carviolation_form?node=35ff994a-e529-4862-83cb-9750744d2bd1 公路總局檢舉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TOYOTA ALTIS 的前霧燈位置,很多車主不知道,常常亂開霧燈

下雨天 或是起霧時的行車, 請先開啟大燈,霧燈還是其次,被前車檢舉魔人舉報,

只開霧燈,沒開大燈是不不合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