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中國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全文如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2/12/content_10398.htm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便利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臺居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澳臺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第三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資訊、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20000,臺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位址碼使用830000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調配合港澳事務、臺灣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執行資訊系統,做好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及證件製作、發放、管理工作。

  第六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七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份證技術標準製作,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式樣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制定。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作

  第八條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條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一)喪失港澳臺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被註銷、收繳或者宣佈作廢的(正常換補發情形除外)。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辦理、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港澳臺居民遷入內地(大陸)落戶定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是“港澳居民”和“臺灣居民”的統稱。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戶籍的中國公民;“臺灣居民”是指在臺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本辦法所稱“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因素,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這項讓長住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享有「三項權利、六項公共服務與九大便利」的居住證,由於等同於大陸的身分證,

大陸推出台胞居住證 同等待遇全覆蓋 形同準公民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6004046-260409 

台胞證和居住證未來將可雙證並行,將旅行證件和戶籍證件分開後,可以「打通」很多身分認證問題,包括銀行業務、支付寶、微信公眾號申請等;從宜行、宜居兩角度看,卡式台胞證解決了宜行,居住證則達到宜居,也是繼取消就業證後,又一個里程碑。

居住證採取自願申請,不像台胞證是往來大陸必備,這當中有讓台胞「投票」的意味,也就是當認同大陸的制度,願意在這更便利生活的台灣人,就會主動去申辦,讓自己成為「準公民」。

此一政策上的大躍進,將使台灣人在大陸包含搭車、購買線上理財產品、線上購買車票等,因證件位數不同步而產生許多不便之處,一次解決,把同等待遇最有感的最後一哩路走完,

 中國公安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日前宣布,將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措施,台灣居民居住證和中國身分證一樣採18碼,用於在中國「證明身分」。

【申請中國居留證須捺指紋,陸委會:恐遭註銷在台戶籍
中國大陸政府上周公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在今天發表全文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申請者除了繳交居住地址、照片外,還必須留下指紋紀錄。對此,我陸委會今天表示,此舉可使陸方對於在陸居住之台灣民眾,採取更嚴格的監控作為,對有意赴中國大陸就業或就學的台灣民眾,可能會產生一定風險,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陸委會提醒,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被依法註銷在台戶籍及因戶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陸委會說,中國發放的「居住證」係為台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工作、就學的生活便利性證件,至於陸方今日公布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陸委會將進一步根據其內容瞭解申領居住證與在中國大陸設籍有無實質差異,以及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

依中國國務院19日發佈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指出,所謂「台灣居民」是指「在臺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只要在中國居住半年以上,台灣居民都可以申請「居住證」,這個居住證號碼就是中國的公民身份號碼,凡能判讀中國身份證的終端設備,都能判讀港澳台居住證,與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沒有差別。 此外中國還說,這個居住證可讓台港澳居民享有就業、義務教育、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當於中國公民的權利。但台港澳居民必須像中國公民一樣,向公安機關提供包括指紋在內的個人基本資訊,證內將含有定位晶片。

  • 中國開辦台灣居民居住證(圖左),居住證樣式跟中國身分證幾乎一模一樣,正面有中國國徽,背面則有十八碼的「公民身分號碼」。

申請中國居住證 陸委會:不影響在台戶籍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36487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30)日指出,申請居住證不會有註銷台灣戶籍的問題,然而中國此舉看似利台民,實際上是統戰作為,我國政府對此會再進一步研議。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今日下午表示,辦居住證的民眾因不必在中國設籍,所以不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無須擔心在台灣的戶籍會被註銷。陸委會雖表示申領居住證不會有註銷台灣戶籍的問題,不過,已經著手研議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立申報登記制,要求已申辦居住證者回台登記,並對其擔任重要機敏公職或參政權益,採取必要適當的管制措施。

中國人大常務委員會8月31日通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中國台商對於居住證可能被要求就全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增加稅務負擔而有所疑慮,由於擔心台商觀望,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一早就表示,經向相關主管部門求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有關規定,與相關稅收規定「沒有對應關係」。台灣民眾不會僅因領取居住證而在中國「負有全球所得納稅義務」。

陸委會說,中方甫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稅法新制與居住證所要求的居住期間,基本一致,前者明訂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滿83日者,視為稅務居民。後者明定符合在陸居住半年以上、具合法就業、合法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得申領該居住證。二者均以相一致的居住期間,作為法規要件,絕非所謂「無對應關係」一語所可含混帶過,也已有多方的質疑。

制發台灣居民居住證內置芯片、登記指紋,主要是為了證件的便捷使用和防止冒用。在訊息化的時代,這樣的做法十分普遍,大陸居民的身份證也有這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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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做法能有效利用現有的居民身份證識讀設備進行快速核驗,使得持證的台灣民眾能方便乘坐火車飛機、辦理旅客住宿以及金融業務,並可以防範證件被別有用心的人冒用。由於居住證所使用的芯片採用的技術十分先進,可以有效保護個人信息不會被竊取或洩漏。

此外,居住證上承載的各項權利、公共服務和便利在大陸各省市都可享受,也不會因地域問題受影響。至於是否將追查申領居住證者的海外所得,安峰山則重申,台灣居民居住證和相關稅收規定沒有直接關係,不會因為申領居住證改變其在大陸的納稅身份、納稅義務,也不會因為申領居住證而在大陸面臨全球所得納稅義務。

原文網址: 10天2.2萬人申領居住證 國台辦安峰山讚:「造福於民」 | ETtoday大陸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2/1256984.htm#ixzz5QrlkLs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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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居住證?根據中國的百度百科,居住證是中國向美國綠卡制度看齊的嘗試,也就是中國的綠卡。領有居住證的人,可以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的待遇。在中國有嚴密的戶籍制度,在還沒有居住證以前,是用暫住證來管理。暫住證是外地人在當地生活的臨時居住的合法証明。

申請居住證可以享有: 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另外在一些比較大的城市,還有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就職、衛生、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其他公共基本服務。另外可以享有9項便利,自助買票乘坐交通工具(以台胞證人工買票,也是可以搭乘,就是無人自助買票有困難)、住宿旅館、金融業務、門票、動機車登記、駕照、職業資格考、生育服務、其他。

htt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03551?__twitter_impression=true&fbclid=IwAR3_ppTFuD5wCvAsg1mJ-WuyRx8ULGOr_a5bxvbu1OgHjI-OB96AUz_Buu8

中國發給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有什麼問題?

台灣居民居住證,實際上就是中國公民的身分證

表面上,居住證不是身分證。它的名稱不是。由中國內國的制度,居住證制度是由暫居證而來。假設某一中國公民出生於陝西,卻到上海工作,他的戶口會在原籍,但生活重心逐漸移到上海。為了他實際生活的需要,中國發展了暫居證制度,後來改革為居住證制度,用來解決戶口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那是一種居住地證明,以登記常住戶口,好享受公共服務與生活所需的便利,也是一種人口流動管理措施。由中國的觀點,居住證與戶口不同:想擁有城市戶口,除了要有工作證明、居住證明、社保繳費證明等,300萬以上的大城市,還實行積分落戶,要成為戶籍人口,必須賺取積分才有機會,有些城市,甚至加碼要求購買房屋的最小坪數。表面上,台灣居民居住證是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而來,比照的是中國公民的居住證制度。

但實際比對《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處處發現類似身分證的情形:居住證的編碼按照中國公民身分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具備視讀與機讀功能;持證者「有權使用居住證證明身分,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申辦必須提出居住地住址證明;效期為5年,一般中國公民之居住證則需每年簽註一次。這些都是由中國身分證制度而來,不是來自居住證制度。

在外觀上,居住證正面有中國國徽、證件名稱、發證機關、證件日期和通行證號碼;背面則為個人照片、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和「公民身分號碼」,形式與中國身分證幾乎完全相同。申辦首日的影片,收件的櫃檯,清清楚楚就是「辦理身分證」五個大字。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

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台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台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依《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的確,要領中國的身分證,必須要有戶口。台灣居民居住證之所以跟戶口脫鉤,是為了規避台灣的法令。依現行《兩岸條例》第9條之1,台灣人民若是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將喪失身分並註銷台灣戶籍。中國技術上規避了取得中國戶籍的要求,主張台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不需要放棄台灣戶籍,「目前在台灣享有的相關權利義務也不應該受到影響」。

中國國民進入台灣民主程序
《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具有中國身分者,不得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以及服公職的權利,是有其道理的。不諱言的說,牽涉的是國家的忠誠義務,以及民主程序的純全。

台灣地位的維繫,除了事實獨立以外,最終繫於台灣的民主。台灣的國際地位,從來都是風雨飄搖。存續在人,有人說是因為台灣的地緣戰略地位,有人說是美國相挺以制衡中國,有人則認為要靠自己的軍事與經濟力量。這些都對,但也都只是一部分。台灣安全的真正維繫,是人民的意志與選擇。因為不論再大的國際壓力,都不能強迫台灣人民接受違背其意志的決定。而這些,繫於台灣的民主。

民主程序,是容易受操弄的。有些來自於資訊,來自於政治意識形態、感情、好惡。這些都是人的一部分。國籍、國家忠誠義務,當然包括在其中。這不是一句「領居住證不代表認同的移轉」,可以輕輕帶過的。特別是,在國家忠誠義務方面,中國身分有與民主自決原則相衝突的地方。依照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同胞一樣有「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的神聖義務。而依照《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持證人「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時,發證機關得註銷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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