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第13條規定:「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已明白規定禁止使用他人或變造車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要維護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以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另外,不管以什麼樣的材質仿造車牌並加以懸掛使用,
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的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一年。
因為除了監理機關外,任何人都無權製造車牌。換句話說,即使仿造的品質逼近真正的車牌,仍不能取代監理機關所核發、屬於該車的唯一車牌!因此,我們要特別呼籲民衆不可使用仿造或借用他人車牌,以免觸法喔!(本文源自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615000013-260402
車牌被註銷 自製車牌貼上去 被抓到怎麼辦?
員警看這變造的車牌實在太不一樣了,因此將廖男貨車攔下盤查,並依 “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移送法辦。但此舉已觸犯交通法規,且可能同時觸及刑法!
依照「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特種文書」,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960009 壓克力假車牌高調「7777」
壓克力假車牌高調「7777」猛踩油門拒檢, 因拒捕、逃逸的犯行,警方將依妨害公務、偽造文書罪,一併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雲林縣張姓男子自製壓克力車牌,懸掛在一輛去年已繳銷的轎車上,昨天遭警方攔查後拒捕,在逢甲商圈逃竄,撞上2輛機車後被制伏。
2024之後,交通部將立法
重罰3萬6「當場沒入車輛銷毀」
對汽車所有人最高罰鍰由目前1萬8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到一律開罰3萬6000元,並直接沒入車輛,之後銷毀處理;
同時增訂 併罰非汽車所有人的「汽車駕駛人」,罰鍰與汽車所有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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